淡 江 大 學 學 則

第三十八條  

學生經核准請假而缺席者為缺課,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,缺課及曠課之處理規定如下:

一、曠課一小時,作缺課二小時論。

二、學生對某一科目之缺課總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,經該科教師通知教務處時即不准參加該科目之考試,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三、學生因懷孕、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,經核准之請假,致缺課總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或所修學分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受前二款之規定限制。並得視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,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